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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6367号“普兰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53号
申请人:普兰德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6367号“普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普兰德”是申请人英文商标/商号“BRAND”的对应中文。申请商标“普兰德”为一个整体,申请商标在整体构成和整体含义上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普兰”,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决定书、普兰县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普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