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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7566号“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20号
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7566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0853号“SK三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49331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477633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87622号“SK SHANG KO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1817号“生活几何SAMUEL&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85974号“SK SHANG KO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12700号“生活几何SAMUEL&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1812号“生活几何SAMUEL&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536868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呼叫、含义指向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29类上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公司背景信息、在华关联公司列表、报刊杂志摘页、户外广告照片、宣传海报、百度网站的相关搜索结果、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在先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8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K”,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K”与引证商标五、七、八的显著识别部分“S&K”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食用海藻提取物;咖啡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