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26140号“哈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63号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6140号“哈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5950号商标、第57742897号商标、第60668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实质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防锈”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哈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