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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350号“FaceVe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5:1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350号“FaceVec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83号
申请人:VELTEK ASSOCIAT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350号“FaceVe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及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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