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698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5:31关于第663698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12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瑞洋网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9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图形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当使用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时,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5916号图形商标、第620935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