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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4691号“大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82号
申请人:陈芝杰 委托代理人: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4691号“大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57662号“大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园艺”服务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园艺”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