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04117号“黄圃味美鲜 HUANG PU DELICIOUS 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7:37DELICIOUS 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09号
申请人:中山市味美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4117号“黄圃味美鲜 HUANG PU DELICIOUS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的第1518672号“黄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的“黄圃”系镇名,属于公共资源,不能被某一生产或经营者独占或垄断。申请商标包含图形,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相同类别的“味美鲜”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鱼(非活)、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