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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0135号“盾科装备 DUNKEZHUANGBE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57:54DUNKEZHUANGBEI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46号
申请人:盾科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睿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0135号“盾科装备 DUNKEZHUANGBE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08905号、第134895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盾科”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科盾”文字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混凝土振动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