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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08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0:17关于第677008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09号
申请人:诗宣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0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76994号图形商标、第58547395号“TENDER'FLOWER及图”商标、第58540526号“TENDER'FLOWER 1-3及图”商标、第58540853号“TENDER'FLOWER 3-6及图”商标、第58537054号“TENDER'FLOWER 0-1及图”商标、第56546324号“TENDER'FLOWER0-1及图”商标、第56549557号“TENDER'FLOWER1-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具有关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2、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9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药草、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去渍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净化制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空气净化制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增白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