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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2355号“三日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2: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19号
申请人:南昌市微观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2355号“三日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三日安”是申请人臆造的独特词组,具有独特显著特性,且经大量使用已具有固定消费群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产品及原材料的混淆,也不会误导消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三日安”构成,“三日安”可理解为“三天安稳”等含义,使用在“饲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商标为禁用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三日安 商标 南昌市微观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