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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8448号“大吃兄爆有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65号
申请人: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8448号“大吃兄爆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大吃兄”系列商标的延续,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爆有味”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大吃兄爆有味”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锅巴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大吃兄爆有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