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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49177号“繁华食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36号
申请人:北京一品尚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9177号“繁华食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046523号“繁华.锦”商标、第32238413号“繁华食代”商标、第24427364号“繁花食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繁华食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不是主体资格消亡的证据,不能仅据此认定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繁华食锦 商标 北京一品尚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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