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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1725号“15小时 社交服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3: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唐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1725号“15小时 社交服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15小时是中国社交服饰女装品牌,涵盖“商务社交”、“日间社交”、“晚间社交”三大类产品,为中国精英阶层女性提供了8小时商务 7小时社交的整套社交形象解决方案,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5小时 社交服饰”使用在服装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15小时 社交服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