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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7839号“竹根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06号
申请人:宋林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7839号“竹根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0545号“剐水 竹根水”商标、第55164747号“竹根剐水”商标、第29256587号“竹根剐水”商标、第13486468号“竹根吉水”商标、第8587450号“竹根”商标、第12533530号“翡翠山泉竹根水FEICUISHAN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竹根水”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或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