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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44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3:54关于第612344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68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4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爱奇艺AR的图标。AR(Augmented Reality),即增强现实技术,是一种将虚拟信息与真实世界巧妙融合的技术,广泛运用了多媒体、三维建模、实时跟踪及注册、智能交互、传感等多种技术手段,将计算机生成的文字、图像、三维模型、音乐、视频等虚拟信息模拟仿真后,应用到真实世界中,两种信息互为补充,从而实现对真实世界的“增强”。2021年涌现了很多AR硬件厂商,随之产生AR软件生态需求,爱奇艺VR作为行业内领先的内容平台,希望将影响力延至AR,联合AR厂商一起探索新的内容玩法,爱奇艺AR项目由此诞生。申请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申请包含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属于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受其行业属性的影响,相比其他行业的主体,申请人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大量的开发需求,相应的,申请人对商标、著作权的申请量也会比其他主体明显增多,这是由申请人所在的行业属性决定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所列情况并不是特例。申请人申请包含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属于合理的商业使用,并不构成囤积商标的恶意申请行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奇艺AR项目介绍;爱奇艺AR相关合;关于爱奇艺AR项目同其他品牌合作的文章;Nreal社区帖子:重温阿凡达1!我用爱奇艺AR 躺平观影的快乐。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且不能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中颜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