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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9468号“CHEN ZI 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29号
申请人:陈字酱(广东)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义:深圳市唐泰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9468号“CHEN ZI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18004号“陈 胡公球川CHEN HU GONG QIU CHUAN”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0304号“五粮 陈”商标、第6977726号“五陈粮”商标、第6977728号“五粮陈”商标、第6977727号“五粮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CHEN ZI JI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