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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0056号“亳皮药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12号
申请人:江西强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0056号“亳皮药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3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皮”,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商品与治疗皮肤疾病相关联,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亳皮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