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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7691号“乐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46号
申请人:康迈(南京)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7691号“乐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85270号“E 乐服”商标、第24434720A号“乐服 心服务乐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等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91893号“乐服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乐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