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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7224号“渝洽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22号
申请人:晋中市清馨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沸点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7224号“渝洽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1587号“洽洽”商标、第9880960号“洽洽”商标、第3157448号“洽洽”商标、第1031221号“洽洽”商标、第44310350号“恰恰”商标、第3157425号“洽洽”商标、第3272929号“洽洽”商标、第3310830号“洽洽”商标、第3604394号“洽洽 Q”商标、第3605490号“洽洽”商标、第6402002号“洽洽 OK”商标、第6419209号“洽洽 OK”商标、第8911577号“洽洽”商标、第8911586号“洽洽”商标、第9001008号“洽洽”商标、第10432146号“洽洽”商标、第10446978号“洽洽”商标、第18314092号“洽洽”商标、第40835955号“洽洽”商标、第8911578号“洽洽 ”商标、第9296667号“洽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香肠肠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渝洽洽 商标 晋中市清馨园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