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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8928号“HCP 华城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71号
申请人:宁阳县华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8928号“HCP 华城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1313号“华城置业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5634号“华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96646号“华成二手车 HUA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77900号“华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华诚 H GLASSES HUA CHENG GLAS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60481号“H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362166号“涵桐潮品 HT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652290号“HCP 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7873245号“华城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7876053号“华城绿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引证商标九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九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显著外文识别部分“HCP”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十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HCP 华城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