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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0840号“美食家庄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22号
申请人:黄海翔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840号“美食家庄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1089号“庄臣 JoClea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第65056138号“庄臣 SCJohnson”(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庄臣”本身为申请人笔名,“美食家庄臣”指向申请人本人,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排列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显著特征。在我国商标局历史数据库中,商标有一个字不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商标局均给予通过。综上,申请人请求待相关案件完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美食家”的百度百科截图;申请人相关介绍报道截图;现获职称及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美食家庄臣”,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识中“庄臣”为中华英烈网烈士姓名,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外,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或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美食家庄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