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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5536号“宁阳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7: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83号
申请人:宁阳县润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5536号“宁阳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宁阳”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类似含有“宁阳”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拥有其版权,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宁阳红”,该标志中“宁阳”可指宁阳县,隶属于山东省泰安市,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宁阳红及图 商标 宁阳县润华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