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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5849号“Wanderlust Baseca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2: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71号
申请人:缘得莱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5849号“Wanderlust Baseca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Wanderlust Basecamp”组成,其中“Wanderlust Basecamp”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旅行癖基础营地”,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Wanderlust Basec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