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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48972号“扭腰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40号
申请人:毕可泽 委托代理人:上海仕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8972号“扭腰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无不良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扭腰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