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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5870号“IMPERIAL BE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6:07关于第65595870号“IMPERIAL BE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99号
申请人:比图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95870号“IMPERIAL BE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72760号“imperial club”商标、第58233342号“IMPERIAL HEAL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在第3类上有多件“IMPERIAL 名词”构成形式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核准在“医用气体”等部分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气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IMPERIAL BEARD”与引证商标一文字“imperial club”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IMPERIAL BEARD 商标 比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