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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8009号“兴才励志成长基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62号
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8009号“兴才励志成长基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且已投入实际使用,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具有商标标识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兴才励志成长基地”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兴才励志成长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