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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6220号“狐妖小红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1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9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6220号“狐妖小红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狐妖小红娘”商标经司法审查后,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根据前述判决作出予以初审审定的重审决定。申请人“狐妖小红娘”商标已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获准注册,“狐妖小红娘”本身不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狐妖小红娘”本身的含义没有社会不良引导,同时《狐妖小红娘》动画、手游及网剧作品均已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狐妖小红娘》IP作品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并发行运营,进一步说明申请商标“狐妖小红娘”未对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情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狐妖小红娘”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狐妖小红娘 商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