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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4216号“IL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77号
申请人:李有宁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联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024216号“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已申请了版权保护,经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1708号“EM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巨大,不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LLA”与引证商标文字“EMiLA”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商标标识是否取得版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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