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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4376号“艾乐迪 AROD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10号
申请人:潍坊骏杉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4376号“艾乐迪 ARO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1222509号“艾乐迪 AR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已受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8385177号“艾乐迪 AR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地毯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席;地板覆盖物;健身用垫;门前擦鞋垫;防滑垫;榻榻米垫;地垫;可拼接地板垫;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席;地板覆盖物;健身用垫;门前擦鞋垫;防滑垫;榻榻米垫;地垫;可拼接地板垫;墙纸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席;地板覆盖物;健身用垫;门前擦鞋垫;防滑垫;榻榻米垫;地垫;可拼接地板垫;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艾乐迪 ARODY 商标 潍坊骏杉工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