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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5324号“嫩江大闸蟹 NENJ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4:18关于第66905324号“嫩江大闸蟹 NENJ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11号
申请人:镇赉县汇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5324号“嫩江大闸蟹 NEN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9462号“嫩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76882号“嫩江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43423号“嫩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326679号“HAIRY GR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人只争取“广告、为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3个服务内容,其他小项自愿放弃。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仅争取“广告、为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广告、为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