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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5433号“能工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34号
申请人: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5433号“能工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能源电力领域工业品供应的数字化一站式服务平台,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9779号“工品汇”商标、第35271260号“工品汇”商标、第34588909号“工品优选”商标、第34590664号“工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参加活动照片、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能工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工品汇”、“工品优选”、“工品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能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