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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49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5:35
兄弟佳美XIONGDI JIAMEI及图、第22210044号“嘉美华创 亿家乐 JM及图”商标、第21923345号图形商标、第51928016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工作台;非金属标示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锯台(家具);展示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三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