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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0723号“包小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7: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35号
申请人:杭州片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0723号“包小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包小盒”及图形构成,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76213号图形商标、第55157180号“家诚首佳 jCSHOUjIA及图”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包小盒及图 商标 杭州片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