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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53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7:09
INYU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54249号“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78504号“INYU映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NYCU”,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INYU”、引证商标二的英文“NYU”、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INYU”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INY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