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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2530号“依佳依鞋服商贸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50号
申请人:赵晨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2530号“依佳依鞋服商贸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4991号“依佳依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依佳依”,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依佳依鞋服商贸城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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