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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6093号“书朋花边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29: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74号
申请人:北京花边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挚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6093号“书朋花边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1589号“书朋”商标、第33205599号“书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书朋花边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书朋”,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书朋花边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