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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2378号“香吧哥XIANG BA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1: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14号
申请人:浙江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2378号“香吧哥XIANG BA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377205号“香巴哥”商标(以下称引证)于2022年5月6日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任航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香吧哥XIANG BA G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