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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7147号“火花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87号
申请人:广州四维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147号“火花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已取得第7069337号“火花游戏Spark game及图”商标专用权在第10类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818202号“花火”商标、第15347682号“花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第7069337号“火花游戏Spark game及图”商标申请日,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7069337号“火花游戏Spark game及图”商标系广州一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21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0类“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子宫帽;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助听器;奶瓶;假牙;振动按摩器;束腹紧身胸衣”商品上,2018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止,系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先第7069337号“火花游戏Spark game及图”商标为第10类“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子宫帽;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助听器;奶瓶;假牙;振动按摩器;束腹紧身胸衣”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商标与该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该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此基础上,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火花游戏 商标 广州四维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