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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44537号“King姐抓饭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15号
申请人:疆遇沪(上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胜立(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4537号“King姐抓饭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56416号“企鹅之王 KING OF 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1297号“御蝶坊 KING 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King姐抓饭王”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King姐抓饭王”构成,整体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King姐抓饭王 商标 疆遇沪(上海)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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