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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4622号“众品蒸功夫 众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1: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8号
申请人:韩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4622号“众品蒸功夫 众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035号“众品 ZHONGPIN及图”商标、第60986320号“众品精选”商标、第32309914号“郑记 众一品及图”商标、第42006985号“众品老酱”商标、第54196082号“众品优享”商标、第17076343号“品众网及图”商标、第56394907号“北广大叔 BEIGUANG UNCLE 众品及图”商标、第7491110号“众一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众品蒸功夫”和“众品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众品蒸功夫 众品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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