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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9515号“家家亲 JIAJIAQ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1:56关于第66749515号“家家亲 JIAJIAQ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35号
申请人:嘉兴家家亲婚宴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9515号“家家亲 JIAJIAQ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6569号“家家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37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52238号“JEWELLERY THEA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家家亲”与引证商标一“家家亲”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