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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6669号“Floridas Natural BR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7:04BR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51号
申请人:柑橘世界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6669号“Floridas Natural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佛罗里达的英文为“FLORIDA”,而并非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FLORIDAS”,“FLORIDAS”应被理解为“佛罗里达的”,用于指代申请人以及品牌所属地,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况。申请商标早在2008年就已经进入中国市场,通过实际使用,已经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案情相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英文词典中关于“FLORIDA”的释义;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列表;在先案例;申请人介绍;超市销售图片;邀请函;参展证据、销售证据及媒体报道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loridas Natural BRAND”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显著识别英文部分易被理解为“佛罗里达自然的”等含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可理解为商品是来自于佛罗里达的天然果汁,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同时,申请商标中的“Floridas”与作为地名的“佛罗里达”对应英文“FLORIDA”相近,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亦不是将“Floridas”作为独立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而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情形,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明确含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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