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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9852号“山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61号
申请人:临沂吉焙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9852号“山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烘烤过的咖啡豆;咖啡”商品项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81036号“山木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后,核准申请商标在“巧克力;蛋糕;糕点;面包;蛋糕粉”部分复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96377号“山杰及图”商标、第57412497号“山木茶食 茶SOME TEA”商标、第47002978号“山木屋及图”商标、第60363087号“山木良品”商标、第63866158号“木山堂”商标、第62681036号“山木咖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再构成阻挡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巧克力;蛋糕;糕点;面包;蛋糕粉”部分复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列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巧克力;蛋糕;糕点;面包;蛋糕粉”部分复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巧克力;蛋糕;糕点;面包;蛋糕粉”五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食用薄饼;肉馅饼(已制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茶;花茶;茶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粽子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茶;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食用淀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茉莉花茶;铁观音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咖啡;咖啡饮料;烘烤过的咖啡豆;咖啡用调味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巧克力、蛋糕、糕点、面包、蛋糕粉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山木 商标 临沂吉焙玺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