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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0777号“必金卡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4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07号
申请人:孙燕骏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0777号“必金卡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26740号“佖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必金”与引证商标“佖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必金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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