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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7839号“CLASSY·KISS 卡士 贝贝第二餐 Baby's second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0:41关于第63097839号“CLASSY·KISS 卡士 贝贝第二餐
Baby's second m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21号
申请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7839号“CLASSY·KISS 卡士 贝贝第二餐 Baby's second m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31361号“贝贝 BEBEL及图”商标、第3039697号“好贝贝”商标、第20649546号“贝贝元 BBY及图”商标、第3571627号“贝贝”商标、第18774578号“冰城松鼠贝贝”商标、第5446397号“好贝贝及图”商标、第1353939号“贝贝及图”商标、第25376788号“贝贝轩”商标、第1447737号“贝贝 Baby及图”商标、第3039698号“好贝贝”商标、第20819365号“贝贝及图”商标、第28186718号“贝贝 BEBELE及图”商标、第4359572号“贝贝”商标、第42436754号“卡士日记 KAS DIARY及图”商标、第56720423号“卡士日记 KAS DIARY”商标、第47131082号“卡士日记”商标、第48977175号“卡士日记 KAS DIAR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四至十七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多件“卡士”、“CLASSY·KISS”等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有商标专用权的扩大延伸保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省奶业协会推荐函及证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宣传及销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二、十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未丧失在先商标权利,且其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为在“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茶;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营养补充剂;冻酸奶(冰冻甜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CLASSY·KISS 卡士 贝贝第二餐 Baby's second meal 商标 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