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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0152号“兴鹭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35号
申请人:厦门兴鹭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152号“兴鹭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4253号“鸿博HONGBO及图”商标、第13679882号“华电银河HUADIAN GALAXY及图”商标、第6275613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箱(电)、气压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配电箱(电)、气压表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兴鹭达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