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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91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3:01
华彩通HUACAITO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销售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芯、电磁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华彩通HUACAITO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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