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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7891号“METAVERS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3:06关于第66987891号“METAVERS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30号
申请人:梅塔维瑟尔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7891号“METAVERS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的臆造词语,本身无任何词典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正确标示服务来源,具有获得商标注册的内在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与使用,已在相关服务上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媒体报道、美国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TAVERSAL”使用在指定的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ETAVERSAL 商标 梅塔维瑟尔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