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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08990号“思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5: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15号
申请人:章宏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灵波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7508990号“思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天眼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灵波名下个体工商户共计三家,且均已为注销状态。由此判断,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时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性存疑。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申请商标95枚,涉及多个类别且商标标识不同。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标识,其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均经过合法流程申请注册的,并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等图片。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果冻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经我局核实,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及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处于有效存续状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未采取欺骗手段。《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思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