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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15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5:57关于第662815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01号
申请人:上海晏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1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67348号“永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1893号“德益DE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00739号“裕地YU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作品登记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塑剂;生产合成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增塑剂;模塑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永大及图 商标 上海晏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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